学院通知
福州大学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发布日期:2024-09-19 阅读量: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报送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领导机构

(一)人员组成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常务副主任委员,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当年的委员会名单在学院评审前公布,并报研究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工作职责

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并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评选对象

学院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学院与各科研所联合培养的研究生同时具备申请资格。

当年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三、名额分配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

鉴于不同专业发表论文难度不一且相关专业同类别期刊层次的划分标准不同等具体情况,学院根据化学工程(学术型)、化学工艺、工业催化、化工过程机械及化学工程(专硕型)的各自专业人数占总人数的百分比分配学校下拨的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在计算不同专业分配名额时若出现小数,取其整数,若名额不满一人则分配一个名额),如若按此方法分配后仍有多余名额,则视为机动名额(分配原则见后)。

(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

鉴于每年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有限,该名额全院统一使用,不按照专业分配。

(三)机动名额分配

学院所有满足评选条件且未在各专业推荐人选名单中的硕士研究生,按照《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分附则》(附件1,以下简称《附则》)所对应的分值总和从高到低排序,并综合答辩情况从高到底择优推荐。

四、推荐原则

(一)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业推荐原则

各专业根据分配名额向学院推荐优秀的硕士研究生,要求推荐人选条件满足当年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中的最低条件。若满足条件的硕士研究生数低于分配名额,则按实际满足最低要求的硕士研究生数推荐,多余的名额纳入机动名额统一分配。

(二)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原则

满足当年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中的最低条件的博士均可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查

学院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学院将按照《附则》所对应的分值总和从高到低排序并组织答辩,根据答辩结果择优推荐。

五、现场答辩


答辩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通过公开答辩展示等环节实行差额评选,评应包含学个人陈述和委员提问两个环节。个人陈述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个人基本情况、学习和科研工作表现、思想道德及综合素质表现、参加社会工作和社会实践活动情况。个人陈述时需重点介绍课题创新性及贡献,且内容需与毕业论文课题相关。提问环节由评审委员会成员现场提问。

答辩结束后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并排序。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选时应当遵循避嫌原则,应由未推荐研究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导师担任。评审小组对参评学生进行讨论、答辩、投票时,相应的导师应当回避。

六、公示

评审委员会确定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七、其他

研究生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过程中使用的各类成果,如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情况,将视情节给予处分,受奖前直接取消获奖资格,受奖后将收回奖金和证书。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化工学院所有。

附件:《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分附则》




福州大学化工学院

2024年9月19日





附件:

化工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推荐评分附则

一、加分细则

所有申报国家奖学金的需满足:在读期间获得校(院)先进个人或所在班级获得校(院)先进集体,新入学研究生本科在读期间获得校(院)先进个人或所在班级获得校(院)先进集体。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推荐评分由学术科研成绩得分和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得分组成。二者相加即为推荐评分的最终得分。其中,学术科研成绩得分无上限,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得分总分上限为5分。

具体加分内容见表1、表2。

表1    学术科研成绩得分项

类别

分值

学术论文

Science和Nature期刊论文

100分

Nature系列大子刊、美国科学院院刊(PNAS)

60分

其他学校认定的国际顶级期刊论文

30分

SCI收录1区期刊发表论文

15分

SCI收录2区期刊发表论文

7分

SCI收录3区期刊发表论文

3分

SCI收录4区或E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

1分

其他学校认定的理工科核心学术期刊发表论文

0.5分

学术著作

外文版、中文版学术专著、教材(著、编)(2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

25分

外文版、中文版学术专著、教材(著、编)(10万字以上正式出版)

15分

科研获奖

国家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100分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一等奖 排名第一

80分

省部级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 排名第二

50分

二等奖

30分

三等奖

10分

比赛获奖

全国性学生学科竞赛一(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15/7/3分

省部级学科竞赛一(特)等奖/二等奖

5/3分

主持课题

国家级

30分

省级

15分

校级

5分


专    利

国际专利(授权)

12分

发明专利(授权)

4分

社会实践

省级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团体

1分/人


表2   思想品德与社会活动得分项

项  目

计分规则

个人参加公开评选活动,获得研究生风云人物、十佳团支部书记、精神文明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不含学业奖学金、学科贡献奖、单项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团干、优秀学干、优秀团员等)

国家级:5分

省部级:3分

获校级及以上标杆党支部、十佳党支部立项活动、十佳团支部立项活动的党、团支部书记

国家级:5分

省部级:3分

校级:1分

担任校研究生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每项2分;担任院研究生会执行主席、校研究生会副主席、校其他学生组织主席,每项1.5分;担任校研究生会部长或校其他学生组织副主席、各级机构部长、各班班长、团支书、党支部书记、辅导员助理,每项1分;各级机构副部长、班级其他班委或党支部支委,每项0.5分

本项取分值最高者计分,不重复计分。

在校运动会等文体比赛中,个人竞技项目前8名按照第1名1.5分、2~5名1分、6~8名0.5分进行加分,集体竞技项目取前4名按照第1名1.5分、2~3名1分、4名0.5分进行加分,其他未获奖的运动员、裁判员加0.5分。


不同获奖项目可以累加,同一获奖项目逐年只取一次(除个人竞技),最高分为2分,超过2分按2分计算。


二、其他

1.参评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得分项条件,为自己打分。学术科研成绩评分不设限,所有取得的学术成绩可累计,以实际总得分为准。

2.参评人用于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各项成果应均为在学期间完成,参评人发表论文必须为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若参评人为第二作者而第一作者为本人导师,则认为参评人为第一作者)。若同一篇论文有多个第一作者,只能由其中一位使用,且只能使用一次。

3.所称“论文”必须是已发表或在线发表的科研成果,有录稿通知但未正式发表的科研成果不能参加本次评选。所有论文第一署名单位应为我院,且所用成果未用于过评选其他奖助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否则不予加分。

4.学术著作部分的得分,参评人以第一作者为准,作者的定义为著作封面上所列作者,第二作者以及之后的作者乘以系数0.8,列入编委的按上述规定得分乘以系数0.6,未列入编委但书中说明了具体编写章节的按上述规定得分乘以系数0.4。

5.科研获奖若为团队项目,则只取学生排名,加分按排名20%依次递减。

6.学科竞赛获奖若为团队项目,则加分按排名20%依次递减。同一论文、学科竞赛同一项目加分只取最高分。

7.专利部分的得分,须我院为第一专利权人,参评人为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参评人为第二发明人,则认为参评人为第一发明人)。

8.主持课题加分项,各参评人附主持课题证明材料(以项目批文复印件为准),须为第一申请人。

9.凡担任学生干部者,必须满一年,并提供相应的聘书或者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无效,不计入加分;学校其他学生组织须经学院评审委员会认可;因故调整职务者,按照担任对应职务时长比例进行加分。例如:秋季担任班委,春季担任班长,则总分数为班长对应加分一半和班委对应加分一半的总和。

10.运动会等运动员名单,在国奖评比之前由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进行公示。

11.获得国奖者应当积极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12.符合得分项条件者,请在上交材料时一并上交各得分项正式书面证明。

13.以上未涵盖或未明确规定的项目,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加分及相应分值。


福州大学化工学院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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