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规范评审、报送和管理,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领导机构
(一)人员组成
学院成立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任副主任委员,本科生导师代表、本科生辅导员、本科生代表任委员。当年的委员会名单在学院评审前公布,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二)工作职责
委员会根据当年学校有关文件精神,对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并负责本单位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二、评选对象
学院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本科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本科生均有资格申请。
非我院学籍的本科生不再具备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资格,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本科生原则上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三、推荐原则
(一)申请条件
满足当年学校国家奖学金评选通知中的基本申请条件的二年级及以上的本科生均可提出申请。
(二)评审原则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院内差额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资格审查
学院对申请人各项条件和报名材料进行审查。通过审查者,学院将组织答辩,根据答辩结果择优推荐。
四、现场答辩
答辩由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应包含学生介绍、委员提问等环节。答辩结束后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投票表决产生学院推荐候选人名单并排序。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评审委员会评审小组成员在评选时应当遵循避嫌原则,评审小组对参评学生进行讨论、答辩、投票时,相应的导师、辅导员应当回避。
五、其他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福州大学化工学院所有。
福州大学化工学院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