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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0-05-13 阅读量: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10年3月30日修订)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设置

第一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以及党员后备队伍的学校,是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是培训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外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党校要努力办成培训轮训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干部以及党外积极分子,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成为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的熔炉。

第三条 学校设党委党校,由校党委直接领导。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设校长一名,由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副校长若干名,其中常务专职副校长一名,按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主持党校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承办日常办学工作。

二、基本职责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尊重与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主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二)培训预备党员和发展对象;

(三)承办有关专题培训班、研讨班;

(四)开展有关理论宣传和学术研究;

(五)承担有关调研任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对各学院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三、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教学工作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第七条  根据分级培训的原则,党校承担的培训对象是:处、科级干部,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以及校党委要求培训的有关人员。为服务海西建设,根据需要,党校还应积极承担地方党组织委托的有关培训任务。

第八条 党校的办班形式以短期业余为主,尽量少占用学员正常的学习、工作时间。要努力创新教学形式,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综合应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九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以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主要安排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国内外形势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要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进行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要把教学内容与国家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针对性、富有新意,更好地解决学员的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条 党性修养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要切实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

四、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党校要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培训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手段多样化,使培训有计划、教学有安排、管理有制度、工作有考核。要以加强教学管理为中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从严抓好学员管理,建立严格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党性修养、遵守纪律等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给予结业,不合格者不予结业。考核结果送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是干部的,作为干部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是预备党员或发展对象的,作为转正和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均不能转正或发展入党。

五、基础建设

第十三条 党校是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学校,要加强对党校的领导,把党校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校党委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党校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适应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党校要注重师资队伍建设,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党委领导要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党委部门领导、党务政工干部、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教师应作为党校师资库的主要资源。

第十六条 基础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重视党校的基本建设,将其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党校办学所需的教育经费、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中党校办学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同时可以适当向学员收取书本教材费,用于教学培训开支。

    党校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分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福州大学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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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 星期一

学生工作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0-05-13 阅读量:

中共福州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2010年3月30日修订)

为了适应学校事业发展要求,进一步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在学校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和《中共福建省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一、组织设置

第一条 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养党员领导干部和理论干部以及党员后备队伍的学校,是校党委的重要工作部门,是培训党员、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党外积极分子的主渠道,是党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第二条  党校要努力办成培训轮训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培养党的理论干部以及党外积极分子,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成为党员干部加强党性修养的熔炉。

第三条 学校设党委党校,由校党委直接领导。党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体制,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设校长一名,由校党委书记兼任,设副校长若干名,其中常务专职副校长一名,按党委部门正职领导干部选配,主持党校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若干名,承办日常办学工作。

二、基本职责

第四条  党校教育的总体要求是:围绕学校工作大局和中心任务,按照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要求,尊重与研究干部成长规律和党校教育规律,以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主课,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着眼于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办学治校能力,以掌握理论创新的最新成果为重点夯实学员的理论基础,以把握时代特征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为重点拓展学员的世界眼光,以强化大局意识和应对复杂局面为重点培养学员的战略思维,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观念和改进作风为重点加强学员的党性修养,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实际效果。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轮训党员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二)培训预备党员和发展对象;

(三)承办有关专题培训班、研讨班;

(四)开展有关理论宣传和学术研究;

(五)承担有关调研任务,开展对外合作交流;

(六)对各学院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

三、教学工作

第六条 教学工作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各项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服务。教学工作要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认真做好培训需求调研,按照分类别、分层次的原则设置教学班次、教学内容和课程。

第七条  根据分级培训的原则,党校承担的培训对象是:处、科级干部,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基层党务工作者以及校党委要求培训的有关人员。为服务海西建设,根据需要,党校还应积极承担地方党组织委托的有关培训任务。

第八条 党校的办班形式以短期业余为主,尽量少占用学员正常的学习、工作时间。要努力创新教学形式,大力推进研究式教学,综合应用讲授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第九条 党校教学布局要以坚持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为中心,根据形势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充实和创新教学内容。教学内容主要安排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知识、党的历史、国内外形势与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要加强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进行党的群众路线、群众观点和廉洁奉公、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教育。要把教学内容与国家和学校改革发展的实践紧密联系起来,增强针对性、富有新意,更好地解决学员的思想认识问题。

第十条 党性修养是党校的必修课,党性教育要贯穿于党校教学全过程。要切实增强党性教育的针对性,把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加强党性修养结合起来,把改造客观世界与改造主观世界结合起来,致力于坚定学员的理想信念和宗旨观念,提高学员的道德品行和精神境界。

四、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党校要加强和改进管理工作,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做到培训制度化、管理规范化、手段多样化,使培训有计划、教学有安排、管理有制度、工作有考核。要以加强教学管理为中心,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的教学实施和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学习考核体系和教学评估体系。

第十二条 学员管理是实现党校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要从严抓好学员管理,建立严格的学员管理和考核制度,对学员的学习情况、党性修养、遵守纪律等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给予结业,不合格者不予结业。考核结果送学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是干部的,作为干部任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学员是预备党员或发展对象的,作为转正和入党的重要依据之一,凡未经党校培训或培训未结业者,均不能转正或发展入党。

五、基础建设

第十三条 党校是校党委直接领导的学校,要加强对党校的领导,把党校建设作为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校党委每年至少要听取一次党校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党校要注重加强自身建设,包括队伍建设、业务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以适应教育培训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师资队伍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关键。党校要注重师资队伍建设,采取专兼职相结合的办法,充分利用校内资源,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规模适当、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党委领导要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党委部门领导、党务政工干部、哲学社会科学专业教师应作为党校师资库的主要资源。

第十六条 基础建设是党校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重视党校的基本建设,将其列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切实保障党校办学所需的教育经费、教学场所、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其中党校办学经费应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逐年增加投入。同时可以适当向学员收取书本教材费,用于教学培训开支。

    党校要坚持勤俭节约原则,厉行节约,防止和杜绝铺张浪费。

六、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分党校按照本条例的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福州大学党校工作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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