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关于院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院外博士生导师的聘任和招生工作,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提高学科建设水平,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讨论,特制定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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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本院所属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的院外人员,应为学术水平高、学风端正的教授或研究员,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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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人员申报本院所属学科博士生导师资格,应经学位点审查,学位点负责人应保证其申报方向与学位点专业方向一致,学院领导审核后,上报学院学位委员会讨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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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聘为学院兼职博士生导师的院外人员,应积极支持学科建设,在学位点和学科评估时提供相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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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本院博士生导师招生需求的前提下,考虑院外兼职博士生导师的招生需求。院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只能招收通过公开考试录取的博士生,不招收硕博连读和提前攻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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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外兼职博士生导师在指导博士生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学院有关博士生管理与论文工作的规定(博士生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和第一作者单位应为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
福州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